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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十三五”工作成果丰硕 “十四五”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

发布时间:2021-11-26 来源:金属加工

11月25日,生态环境部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。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“十三五”以来国家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进展。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生态环境的立法正在谋划之中。“十四五”期间,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,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、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

“十三五”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成果丰硕

别涛介绍,“十三五”以来,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,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。《环境保护法》《长江保护法》等13部法律,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等17部行政法规,在“十三五”以来完成制修订。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有15件,占现行有效的法律总数近1/20。生态环境行政法规,到本月为止是32件。此外,还有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文件,主要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性文件,有40余件。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部门规章84件。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,生态环境各主要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。

此外,地方性的生态环境法规,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的环境标准,有数百上千之多。中国批准和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,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,有40多件。最高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大量有关生态环境的司法解释,比如关于环境犯罪的、环境公益诉讼的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等,据不完整统计应在20件以上。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很多有关生态环境的规定,也是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。例如,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,《民法典》中关于生态环境的专章规定,《刑法》关于惩治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等。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。

据介绍,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也取得重大成效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制修订、发布了6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,五年期间的增长幅度之快,为过去历次五年规划期之最。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经达到了2202项,其中强制性标准201项,强制性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管控标准,强制性标准带有技术性法规的属性,某种意义上,这也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。

近年来,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《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》《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》,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,明晰今后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工作方向。

别涛表示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,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。按照“十四五”国家生态环保工作整体的规划和部署,将组织全国生态环保系统全面强化生态环保的法规与工作,为实现协同增效,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。

 

“十四五”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

别涛表示,“十四五”规划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立法工作。规划将“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”作为专门的一篇,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,并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,构建生态文明体系,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,建设美丽中国。其中,在立法方面,规划明确提出“制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”“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”。

别涛表示。“十四五”期间,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,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、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
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,填补立法空白。将按计划推动黄河保护、噪声污染防治、海洋环境保护、环境影响评价、气候变化应对、生态环境监测、生物多样性保护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,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。

二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。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、自然保护地、生态保护红线、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立法,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、落地见效。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立法。

三是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,科学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,构建源头严防、过程严管、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,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
四是完善严惩重罚制度。积极推动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协同适用,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,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,不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。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,有序扩大“双罚制”、按日计罚、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,积极探索生态修复、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。


来源:中国工业报